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12月22日)
第 31 條
勞保局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 3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