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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五 章 經費 ( 107年01月31日)
第 31 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