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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五 章 經費 ( 107年01月31日)
第 32 條
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