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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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任用
( 109年01月20日)
第 19 條
農田水利會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資格之一,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工程人員二等十二級考試及格。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