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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人事評議 ( 109年01月20日)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會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總幹事。
二、主任工程師。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