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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任用 ( 109年01月20日)
第 23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相關職務,指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職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任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秘書之任用資格規定中所稱相關職務,指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工程師、管理師、秘書、專員、副工程師、副管理師或副專員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