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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任用 ( 109年01月20日)
第 28 條
農田水利會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如農田水利會內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

前項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