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任用 ( 109年01月20日)
第 29 條
農田水利會得應業務需要,就原有編制員額二等或三等職缺內調整改列機要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二人。機要人員應以專任為之,且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會長得於前項改列員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隨時予以免職。

機要人員於會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同時離職。

機要人員不得任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及專門委員職務或財務、主計、人事及輔導等組室主管職務。

機要人員轉任非機要職時,其機要之資歷均不予採計,且不得作為非機要職之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