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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任用 ( 109年01月20日)
第 34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會長到職前已任用者,或經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考試錄取或經人評會評議陞任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任用之人員,不得擔任人事、輔導、財務、會計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