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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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薪給
( 109年01月20日)
第 39 條
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具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任用資格者,調任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
在同職等內調任高職級職務時,如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時,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在同職等內調任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任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