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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薪給 ( 109年01月20日)
第 36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薪給,分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職員薪給,依據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規定給與。其薪額折算月支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加給分下列二種:
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

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係指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各組室(處)主管、股長及站長。

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標準支給。

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第 38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薪級,由農田水利會核定,其核敘基準如下:
一、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組員、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考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二、具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及農田水利會人員,應以其所具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用資格重新核定薪級。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任用資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或公務人員年資,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合於第五十五條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公務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二)農田水利會或政府機關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三)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四)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五)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五、農田水利會現任三等職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取得二等職員任用資格者,得申請改敘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

第 39 條
農田水利會現職人員,具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任用資格者,調任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

在同職等內調任高職級職務時,如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時,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在同職等內調任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任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

第 40 條
升任職等人員,自升任職等最低職級之薪額起敘。但原敘年功薪者,得換敘同數額之本薪或年功薪。

第 40-1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