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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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09年01月20日)
第 50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考核之。
前項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各職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