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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09年01月20日)
第 51 條
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