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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09年01月20日)
第 52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會長核定;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及一級單位主管由會長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應按各等造送考績清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