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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09年01月20日)
第 53 條
平時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達一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