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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09年01月20日)
第 54 條
年終考績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