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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09年01月20日)
第 56 條
農田水利會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