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考核: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勵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本職最高薪級或已晉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改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