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同一考績年度二次在辦公(工作)場所賭博財物或參與職業性賭博財物。
二、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三、執行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農田水利會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四、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農田水利會信譽,有確實證據。
五、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六、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農田水利會或農田水利會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七、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八、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九、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