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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人事評議 ( 109年01月20日)
第 6-1 條
農田水利會及主管機關對於重行審議、再審議事件,於職員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職員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不得因職員依本規則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之處置。

主管機關所為再審議之決定,有拘束農田水利會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