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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 109年01月20日)
第 64 條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

前項人員死亡者,應補給之薪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停職人員依本規則復職者,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級相當之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