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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 109年01月20日)
第 8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任用,依本章以考試定其資格。

前項考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農田水利會實際用人需求,統一舉辦。

主管機關得將考試業務,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舉辦考試,應組成考試小組。考試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邀集下列人員擔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一、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各農田水利會代表十七人。

第 10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試,其類科包括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附表一所列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考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

前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如附表二。

第 1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
一、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前項情事之一於錄取後發現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 14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