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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差假、進修 ( 109年01月20日)
第 45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出差或請假達七日以上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46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第 47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出勤,準時到退。

第 48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訓練,分為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由農田水利會自行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聯合會或其他機構辦理。

第 49 條
農田水利會得選送優秀人員至國內外參加國際會議、考察、研習或深造;其因公派員出國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