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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二 章 會長之考核獎懲 ( 100年10月11日)
第 10 條
會長任現職至年終滿六個月而未滿一年者,應另予考績,其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四、丁等: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