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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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三 章 會務委員之獎懲
( 100年10月11日)
第 16-1 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予以表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規定,經裁處確定。
二、觸犯刑事法律,經提起公訴或法院判決有罪。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評議委員會認定不宜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