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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三 章 會務委員之獎懲 ( 100年10月11日)
第 17 條
會務委員會應設紀律審查小組,由會務委員互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並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紀律審查小組應於每次會期時選出,並以當次會期為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