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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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三 章 會務委員之獎懲
( 100年10月11日)
第 19 條
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交付紀律審查小組審議:
一、違反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對出列席人員漫罵污辱,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
三、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會務委員名譽者。
前項第三款之懲戒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三人以上之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