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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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三 章 會務委員之獎懲
( 100年10月11日)
第 24 條
會務委員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停權半年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
停權期間不得出席會務委員會議及行使其他法令賦予會務委員之職權。
停權期間停發會務委員得支領之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