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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二 章 會長之考核獎懲 ( 100年10月11日)
第 7 條
會長之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