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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二 章 會長之考核獎懲 ( 100年10月11日)
第 8 條
會長考績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