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農田水利會選舉工作會報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應由農田水利會函知候選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候選人對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主管機關對申請複審案件,應於受理日起算十五日內召開選舉督導會報完成複審。
前項複審完成後,由農田水利會辦理抽籤決定候選人之號次,並公告候選人名冊。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審查,應以有關機關之登記事項或核發之文件認定之。
農田水利會為審查候選人資格,應洽請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依法提供候選人之刑案資料;相關機關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