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田水利法
第 五 章 農田水利事業經費
( 109年07月22日)
第 26 條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每年應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辦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