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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 二 章 農田水利設施之劃設及管理 ( 109年07月22日)
第 7 條
農田水利設施工程屬一定規模以上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主管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一定規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農地重劃條例辦理農地重劃之農田水利設施工程,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