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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 二 章 農田水利設施之劃設及管理 ( 109年07月22日)
第 9 條
新建或改善農田水利設施所必需之工程用地,得以撥用、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租用、協議價購、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徵收等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