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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人事評議 ( 113年01月12日)
第 12 條
人評會認為評議案件有調查必要者,得視需要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指定人員調查後再議。

人評會評議結果經處長核定後行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評議,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