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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人事評議 ( 113年01月12日)
第 9 條
灌溉管理組織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處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副處長。
二、主任工程師。
三、組室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

第 10 條
人評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由副處長召集且擔任主席,副處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處長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11 條
人評會職掌如下:
一、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格及評分之審查。
二、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升遷候選人員名冊。
三、員工考績之審議。
四、獎懲案件之評議。
五、其他由處長交議之重要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人評會認為評議案件有調查必要者,得視需要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指定人員調查後再議。

人評會評議結果經處長核定後行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評議,並以一次為限。

第 13 條
人評會委員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對於評議案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涉及本身案件應行迴避。違反者,視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