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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二 章 農業使用 ( 108年01月09日)
第 17 條
山坡地依第六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區後,其適於農業發展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

山坡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主管機關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改善農業經營條件;其所需費用,得予協助辦理貸款或補助。

山坡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工作時,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