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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二 章 農業使用 ( 108年01月09日)
第 22 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