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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二 章 農業使用 ( 108年01月09日)
第 29 條
為配合前條山坡地開發基金之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指定行庫,依各地區發展計畫,按年訂定貸款計畫,辦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