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