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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112年08月2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第 3 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第 4 條
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第 5 條
為獎勵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擇優頒發下列獎項: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
(二)縣(市)組:
二、激勵獎:頒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五、績優警政機關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六、個人傑出貢獻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七、個人深耕貢獻獎:至多二名,並頒發獎牌一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獎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第 6 條
坡地金育獎、激勵獎、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報送時間及方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
二、獎勵條件:
(一)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
(二)激勵獎:經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之地方主管機關。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依查通報案件處理件數及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依查通報案件協助處理件數及其他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前項第一款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第 7 條
績優警政機關獎、個人傑出貢獻獎、個人深耕貢獻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績優警政機關獎: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協助山坡地違規處理績優前三名推薦名單,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個人傑出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個人績效優良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二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已獲獎者,自獲獎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重複提報。
三、個人深耕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有特別貢獻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一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已獲獎者,不得重複提報。

第 8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