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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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二 章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
( 111年02月10日)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分別核定或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