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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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
( 111年02月10日)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水土保持義務人。
二、變更簽證之技師。
前項報備,屬第一款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文件;屬第二款者,應檢附第十三條規定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備查時,應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