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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100年07月20日)
第 14 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前項公共設施,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公告招牌,標示設施經費來源、土地所有權人及供公眾使用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