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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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100年07月20日)
第 4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
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