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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年08月31日)
第 23 條
農村生產區內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水產養殖設施。
七、畜牧設施。
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九、住宅。
十、農舍。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溫泉井。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四、安全設施。
十五、交通設施。
十六、森林遊樂設施。
十七、休閒農業設施。
十八、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九、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