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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年08月31日)
第 24 條
農村生態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住宅。
七、農舍。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溫泉井。
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一、安全設施。
十二、交通設施。
十三、森林遊樂設施。
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五、古蹟保存設施。
十六、隔離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