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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年08月31日)
第 25 條
農村文化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產銷設施。
三、林業使用。
四、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五、住宅。
六、農舍。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鄉村教育設施。
九、行政及文教設施。
十、衛生及福利設施。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宗教建築。
十三、溫泉井。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安全設施。
十六、遊憩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戶外遊樂設施。
十九、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二十、休閒農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