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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三 章 功能分區劃分及使用管理 ( 100年08月31日)
第 26 條
農村再生設施之興建高度不得超過十點五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核定於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者,不在此限:
一、景觀休閒設施之眺望設施。
二、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