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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0年08月31日)
第 30 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內之土地使用,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者,應符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並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